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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打架摔伤为何算工伤单位和职工都应依法行事2007-12-07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5-10-23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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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摔伤为何算工伤单位和职工都应依法行事

2007-12-07

  【扬子晚报报道】今日本版详细解析近日审结的3起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案件。这3起案件有的是单位没有法律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有的是单位吃了“闷亏”。3起案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颇有警示或启迪。?(专题策划陈迪晨)

  上班时为私事打架受伤还算工伤

  单位:我可比窦娥还冤

  在工作时,一职工与另一名职工发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被打伤,并构成伤残标准。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负担相关责任。昨天,记者从南京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目前受伤的当事人卢某被该区法院判决获得赔偿。

  卢某在南京水西门大街一家娱乐公司从事泊车工作,他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替他缴纳社会保险。一天晚上,卢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伤。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侧面神经炎。为此,卢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共花去治疗费用近6000元。在治疗期结束后,因工伤认定需要,卢某带着当时打架后报110记录、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医疗证明,到省中医院门诊进行了伤情检查,并支付了挂号、检查费计360元。数月后,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了《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卢某系工伤,后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鉴定,卢某伤残等级为10级。为此,卢某要求所在的公司对其医疗费、工资及交通等费用补偿,结果被其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卢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药费及受伤期间停工留薪工资。

  公司称,卢某在工作时因个人纠纷相互打架,被送到医院后的次日即私自离开了医院,且不经单位同意到处求医,多次要求他到单位处理,但卢某置之不理,按照单位的规定,三天不到单位视为自动离职,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

  按照《职工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建邺区法院判定,卢某所在公司未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卢某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其单位按规定支付。因此,判决单位支付相关费及补偿近8000余元。

  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称: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职工人身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卢某跟他人是因个人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而致伤害,可不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卢某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认定书》送达公司后,在规定时间里,该公司并未就此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认定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公司提出的卢某之伤非工受伤的说法也就失去了依据。可以说,这个案子也给公司上了一课。  梅建明

  深夜为业主开门摔伤手腕物业不管

  门卫:争了两年终于赢了官司

  门卫凌晨2点为业主开门,不慎摔伤左腕。物业称此门夜间本不应开,不算工伤。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已纠缠两年的案件。

  鲁信自2002年4月起一直在南京一小区担当门卫和停车场管理员。他说,他每天24小时工作不间断,而一些业主也为其证明,鲁信负责的大门虽每晚10:30左右关门,但业主不管什么时间回来,他都要负责开门、关门。2005年6月19日凌晨2点左右,该小区一业主驾车进入停车场,鲁信开关小区大门后,在返回门卫室时不慎摔倒,左手按在玻璃茶几上,被玻璃划开15厘米,造成手筋断裂。

  该物业公司认为,由于出于治安考虑,据规定,小区大门从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5点实行全封闭管理,因此,鲁信并没有工作24小时。其受伤时间在凌晨2点,应为非工作时间。而本就规定门卫室不许住人,鲁信却将门卫室占为己用,多次让他搬出,但他始终没迁出。部分业主违反规定,擅自在大门封闭期间出入,鲁信受伤,应由该业主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致使鲁信受伤的玻璃茶几,并非物业配置与工作相关的设施。因此认为,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不算工伤。

  经庭审查明,该物业公司提出的“工作时间”,只可证明夜间全封闭,业委会对大门提出的要求。鲁信身兼门卫和停车管理员两职,大门关闭并非其休息时间,无法证明他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同时,所谓的门卫室有关规定,鲁信从未见过,该物业公司也无法举证该规定已向职工公示过。鲁信称也从没收到过物业要求他搬出门卫室的通知。因此法院判决他是工伤。

  法官点评:鲁信与该物业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戚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物业对鲁信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受伤负有举证责任,但物业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非工作时间受伤,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法院判决物业应对门卫所受伤担责。刘佳丽白玉雯

  用油超标竟说偷油

  司机:单位要把罚款还我

  司机方先生在一物流公司工作近两年后,公司以他驾车用油量严重超标,途中存在偷油行为为由将其开除。方先生提起上诉,最终胜诉获得赔偿。

  据方先生介绍,他在这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专职向南京一家电子公司运输货物。方先生称,工作期间共被收取押金8994元。今年上半年,物流公司将方先生予以除名,还决定对方先生处以“罚金”5285元,理由是他存在偷窃油料行为,并将其被扣的押金抵充罚金。

  物流公司反映,方先生缺乏职业道德,在驾车的5个月间,平均每月盗卖油料200多升,前后累计侵吞公司油料1057升,折合5285元。据介绍,该公司的油耗定额标准参照了国家汽车行业标准,经过反复测算核定,并且还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根据方先生驾车行驶的里程数核算用油量,发现他用油量严重超标,存在侵吞油料行为。物流公司为了打击这种歪风邪气,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才将方先生除名,并责令其赔偿公司油料损失费,同时处以油料损失费金额1倍的罚款。

  一审法院判定,物流公司以利用职务之便,屡次盗取公司油料为由,对员工作出除名处理,依据不足。而按照劳动法规定,物流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当给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

  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卢增宽律师称: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要受到法律保护。方先生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二,用人单位对有违纪行为的劳动者进行处理,应具备事实根据。该物流公司提供的油料结算表,仅在表面上反映出方先生实际用油数量,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窃油行为。据此作出除名处理,处理程序和方式方法不当。其三,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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