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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8-27 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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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七章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自治区邮电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盟市、旗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邮电通信事业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和优先扶持的政策,把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对边远地区邮电通信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条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侵占、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六条邮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七条对在发展和建设邮电通信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邮电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交发的电报和使用的其他邮电业务,依法予以保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电报,不得窃取他人邮件上的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第九条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由海关依法监管查验。邮电企业应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派员按时到场监管查验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十条实施卫生检疫或者动物、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依法没收的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物、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邮电企业,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 章名 第三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自治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以邮电部门为主,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长途通信建设以自治区邮电管理部门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市内通信建设由盟市及盟市以下邮电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牧区通信建设属于旗县至苏木乡的,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为主,邮电部门给予支持;属于苏木乡以下的由旗县、苏木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新建工矿企业及住宅区,应将邮电通信设施作为配套工程纳入建设计划 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与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共用邮电通信设施,邮电部门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参加联合建设的单位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邮电企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服务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较大的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宾馆等,要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邮电企业应当提供邮电业务服务 第十五条新建需要安装电话的建筑物,设计时应有电话管线、室内分线盒等设施,高层建筑应设置电话线路进出交接分线房间。电话管、线、盒应按标准设置。当地邮电部门应参加扩初建筑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住宅楼应在每一单元地面首层适当部位安装与住房室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就近设信报箱群、信报收发室 第十七条邮电局、所建设,电话管道、电缆、杆线的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桥梁、铁道、隧道、立交桥等,有关部门应预设电话管线或者预留电话管线位置 第十八条邮电部门在通信线路施工中损毁农作物、树木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补偿 邮电部门架设电杆、敷设通信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必须占用的土地要及时恢复利用。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章名 第四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对公用通信网的社会服务实施监督,并对非邮电部门通信网的设立和运行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协调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组网工作 第二十条通信网的建设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建立专业通信网的,须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专用通信网限于本部门内部通信使用,未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对外营业和提供服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查同意,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专用网、地区网、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通信网、为外部门或者院外装机,在通信网上加装复用设备,交换机之间联通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进网规定,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批,并经质量认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进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用电信业务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电企业专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章名 第五章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禁止擅自移动、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以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箱群、邮政编码牌、邮件转运站、邮电标志牌、宣传栏、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三)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附属设施、电缆、管道、人(手)孔、标桩、标石、天线、馈线、地线、公用电话亭、电杆、电线、拉线及隔电子等杆上设备 (四)其他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等邮电通信设施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拉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 (三)在距电杆5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植树、建房、搭棚 (四)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植树,在埋有地下电缆的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垃圾堆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物质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对线路鸣枪、投掷物品或者距离线路300米内爆破 (八)在设有水底电缆的规定水域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九)擅自拆迁或者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它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应事先征得邮电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因建设或者施工需要搬迁、拆除邮电通信设施和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答道、疏通渠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电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敷设电气设备的 (四)工矿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渣、废液,在无线电台附近使用高频或者超高频工业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条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通信的建筑物。必须建设的,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征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部门、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可能影响架空线路、地下电缆通信安全的新植树木,管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修剪;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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