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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22-01-08 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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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如果在工作时候出现工伤先要经过鉴定,那么经认定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被认定为工伤后企业与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1、经认定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如下: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用人单位没人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工伤赔偿协商后反悔,可以去申请仲裁吗

  首先,公司与职工自愿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签订的,那么,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该积极履行约定。

  所以,职工有所反悔的,申请仲裁的也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协商时有以下情形的将做不同的处理:

  1、工伤赔偿协议书不是职工自愿签订,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导致职工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么受有损害的职工可以起诉到法院。

  起诉时,可以要求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并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工伤赔偿协议书是职工自愿订立,但因为工伤职工对此存在重大误解,比如以为公司会后续负担医疗费用,那么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并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因此,工伤赔偿协议被依法撤销之后,公司若是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或是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那么便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并且要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4年6、7月份,开始跟随其妹夫在某单位打工。2010年,该单位承包了山东省邹平县广复集团炼铁分厂的皮带下料兜改装工程,杨某被派到该工程所在地工作。2010年3月8日,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邹平县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身体无法恢复正常,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用人单位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杨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救治杨某过程中,用人单位态度积极,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并每个月向杨某支付工资2000元左右。但在2012年春节过后,杨某家属再次讨要工资时,却遭到单位拒绝。杨某家属多次到县政府信访无果,经多方咨询,答复均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2012年7月14日,杨某的哥哥和杨某的妻子手拿《河北工人报》走进了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的办公室,说:“我们在《河北工人报》看到了关于你的报道,希望你能帮助我们依法维权。”李律师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向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难度。首先,是要确定用人单位的名称。李律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老板马某名下注册了两个公司,杨某具体在哪个单位干活,杨某及其家属都说不清楚。对于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岗证等相关证据,杨某及其家属均不能提供。他们只能提供的是,在一起干活的几位工友的证人证言。最终,李律师确定用人单位为涉县某冶修建筑公司。

  申请劳动仲裁,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给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辩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诉讼程序错误,应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审判长认为,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建议原告撤诉。李律师则坚持直接判决工伤赔偿的观点。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及亲属收到判决书后,心灰意冷。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杨某及亲属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重审开庭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工伤赔偿。开庭后,主审法官仍然建议杨某撤诉,先走工伤认定程序,称法院没有权利直接认定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为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法院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杨某走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意味着要长时间陷入官司泥沼。李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最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著的《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关于未经工伤认定,法院能否直接确认工伤的观点,同时,他还从网络上找到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给主审法官。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

  2014年6月4日,涉县法院判决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待遇。至此,原告从受伤到一审法院判决,历经4年,终于得到了一份满意的判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津贴等。;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包括: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用人单位无人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以上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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