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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缴交增容费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会议纪要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5-10-23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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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缴交增容费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会议纪要 深劳局常纪[1997114号关于企业因缴交增容费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会议纪要1997年7月24日上午,在局10楼会议室就南玻集团员工反映,员工招调工入户,企业因缴交城市增容费向员工收取一万元人民币押金的情况,召开了有关业务处室的协调会议。会议由市劳动局黄造基副局长主持,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计划处、调配处、就业处、仲裁处和监察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南玻集团员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认为此类问题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并时有员工投诉。为统一局各处室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会议对照了深府[1990]308号文和深府办[1990]847号文精神,形成了如下两点意见 一、员工招、调工入户,用人单位因向市政府缴交城市增容费而向员工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并订立合同,这在我市现行的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亦即既没有规定可以收,也没有规定不可以收;而且,它不同于《劳务工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的押金,因而,可视为用人单位为相对稳定招调工入户人员而加强管理的一种措施 二、用人单位因员工招调工入户缴纳城市增容费而向员工收职一定比例的押金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与此相关的入户员工为本单位服务年限的经济担保关系(多数企业均与入户员工订有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因此问题发生的争议,不适宜用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来解决 参加会议人员 黄造基、郑清钟、蔡焕行、陈 敏、林凤梅、李应强、李 育附 政策法规处咨询市中院民庭丁庭长意见深圳市劳动局办公室1997的10月17日印发校对 李 育植字 黄伟燕(共印30份 政策法规处咨询市中院民庭丁庭长意见经咨询市中院民庭丁庭长,她认为企业与员工订立关于城市增容费方面的有关协议,其协议性质目前难以确定,但可以明确的是,该类问题的纠纷不能纳入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法规处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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