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友杏
  • 手机:13595853334
  • 邮箱:1397876316@qq.com
  • 证号:15202201210238034
  • 律所: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胜境大道505号工行大厦四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解析> 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赔偿责任

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赔偿责任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7-28 09:07:41

分享到:0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英国,劳动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核心问题。许多劳动法纠纷都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在2008-2009年度,在劳动法庭处理的151, 028件劳动纠纷中,涉及不当解雇的案件有52, 711件,涉及遣散费的案件有10,839件(EmploymentTribunal and EAT Statistics (GB), 1 April 2008to 31March 2009.)。在我国,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件数量亦不少。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 2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9年10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研究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意义重大。

   一、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第158号公约)规定,工人的雇佣不应被终止,除非存在与该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正当事由或者基于事业、企业或服务经营的需要(Convention ConcerningTermination ofEmployment at the Initia-tive of the Employe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vention, 1982),Art·4.)。依据该公约,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即雇主只有当存在与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理由或者由于经营上的需要方可解雇雇员,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尽管国际公约对正当解雇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各国不当解雇的具体标准以及赔偿责任并不相同。不当解雇的概念以及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由于劳动合同乃从传统的雇佣契约发展而来,雇佣契约作为民事合同之一种,普通法或民法典对雇佣契约的解除主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并不要求雇主解除合同需具备正当事由。随着人们对雇佣关系认识的深入,为了实现劳工保护政策目标,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法或民法之外的劳动立法,要求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便逐渐从普通法或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英美法国家,普通法并不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时需具备正当理由( fair reason)。[1]252例如在英国,普通法对雇员在合同解除程序中的保护主要是预告制度,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提前通知,否则构成非法解雇(wrongful or unlawful dismissal)。[1]251预告期间长短由合同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预告期低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EmploymentRightsAct1996 (ERA 1996), s. 86.),该约定的预告期无效,适用法定的最低预告期;约定的预告期长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时,适用约定的预告期。[1]251在预告期间,雇主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如果雇主违反预告制度,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法院通常不愿意发布禁令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除非雇主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程序,对于违反预告制度的非法解雇,雇员通常获得的救济是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合同中的预告期,而不考虑雇员由于失去工作在未来可能的失业期间的损失;而且也不考虑雇员由于被解雇可能遭受的痛苦或者名誉上的损失(Johnson v. UnisysLtd (2001) IRLR 279.)。但在固定期限合同场合,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解雇预告的规定,根据赔偿金应该体现实际损失的原则,赔偿金为合同剩余期间雇员在收入上的损失。[1]256-257可见,普通法奉行合同的基本原则,除了预告之外,并没有对雇员提供过多的保护,雇主无需正当理由即可解雇雇员,赔偿金额也依据合同原理加以确定。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将雇佣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解除的预告制度上。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22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通知终止期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基本预告期为4周。雇主解雇雇员的预告期和雇员的工作时间有关,雇员的工作时间越长,预告期越长。当然,法律允许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长于法定预告期的期间。[2]26《德国民法典》在第626条规定了即时的通知终止,即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因重大原因而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无需遵守预告期的规定。可见,和普通法类似,《德国民法典》对解雇的规制主要限于预告制度,并没有要求解雇应具备实质性的理由或遵守特殊的程序。

   普通法和民法典的预告制度对雇员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雇主解雇雇员无需正当事由,使雇员的工作处于无法预期的状态,而且,雇主无需理由便可解除合同,使雇主可以滥用该项权利,雇员经常受到不公正的解雇。为了实现“就业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的目标,加强对雇员的保护,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有关解雇保护的法律,弥补普通法和民法典的不足。“就业安全”旨在保护雇员在雇主内部的地位,侧重于规制雇主相对于雇员的惩戒和管理的权力。换言之,“就业安全”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的规制保护雇员,防止雇主管理上的武断决策,[3]387-388防止雇主滥用权利,使雇员可以稳定工作,不受雇主不正当解雇。

   例如,英国1996年《劳动权利法案》(Employ-mentRightsAct)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根据该法,法定的解雇正当事由包括(EmploymentRightsAct s. 98 (1) (2).):第一,能力和资格。能力标准指雇员没有能力从事工作,即由于任何原因不能达到可接受的标准或者由于疾病或事故使雇员无法从事先前的工作。资格,指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学位、学历或其他技术或专业资格。第二,行为。根据判例,如果雇员存在不当行为,例如严重的旷工和迟到、不忠诚、拒绝遵守雇主合法且合理的指示、不诚实、暴力或其他斗殴行为,雇主可以解雇雇员。第三,裁员。雇主也可以经济原因而将“裁员”作为解雇的正当事由。第四,法律的限制。例如,某一雇员的唯一或主要职责是驾驶汽车,如果不再具有驾驶汽车的法定资格,雇主可以正当地解雇他。第五,其他实质性的原因,包括“商业需要”以及“第三方的压力”。雇主解雇雇员时如果缺乏以上正当事由或者法院不认可雇主的理由或者雇主违反法定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责任。

   由于工作是雇员生存的重要基础,雇员的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不应被随意剥夺,除了实现雇员保护的目标之外,要求雇主解雇雇员时必须具备正当事由的原则也受社会观念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德国1969年通过了《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它试图对构成雇员生存基础的劳动关系加以保护。[4]127该法第1条就规定,如解雇雇员不具社会正当性(socially unjustified),那么在法律上无效。关于“社会正当性”,该法规定,一项解雇是“不具社会正当性”的,除非该解雇是基于与雇员的人身、行为有关的原因或者是经营上的需要(Protection AgainstUnfairDismissalAct,§1.)。换言之,解雇被推定为是不正当而无效的,除非雇主具有正当事由。正当理由的要求和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类似。[2]28可见,有关解雇的正当事由和正当程序规则也受到民法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影响,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领域的具体化和体现,同时体现了劳动法强烈的社会政策色彩。相比《德国民法典》简单规定预告制度的作法,《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对雇员的保护大大加强了。

   根据《不公正解雇保护法》,雇主解雇雇员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雇员人身的原因、雇员的行为以及雇主明显的经营上的原因使得无法继续雇用雇员(Protection AgainstUnfairDismissalAct (2001),§10.)。因此,合法的解雇包括与人身相关的解雇(person-relateddismissals)、与行为相关的解雇(conduct-relateddismissals)以及与经营原因有关的解雇(dismissalfor operational reasons)。与人身相关的解雇主要适用于雇员由于生病而长期无法上班的场合。[5]400与行为有关的解雇,主要指雇员的行为违反合同的义务而被雇主解雇的情形。雇员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场所、长期的迟到、或者其他使雇主认为雇员不能符合法定预期的情形。[2]28与经营有关的解雇主要包括外部的经济危机以及雇主采取的措施,例如采用新技术。雇主必须证明由于经济原因,雇主留用雇员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例如,新的工作或生产方法的引入、工厂的关闭、外包以及工作地点的更换等等,将减少工作或人员数量。

 

电话联系

  • 13595853334
  • 0858-81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