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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劳动争议:白领拿起法律来维权2007-4-28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9-08 09: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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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报道】在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职工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然而事实上,无论是“白领”还是“蓝领”,在与单位的“PK”中,总处于弱势地位:有人付出了辛勤劳动,一不小心,立即就会被公司“扫地出门”;有人得不到应有报酬,因为他们与公司签订的依然是不平等条约……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本报刊登最近法院判决的3个针对白领阶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给有些单位部门提个醒:善待部下员工;一方面给普通劳动者们撑撑腰:拿起法律武器!

  案例1

  帮友一个忙饭碗就丢了 小李告赢航空公司判赔12万


  航空公司营业部一名员工,为帮助旅行社一名朋友,结果违反了规定,被航空公司营业部解聘,由此闹到仲裁和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营业部赔偿员工12万元。

  为帮朋友 违反规定

  2006年7月14日,某航空公司员工小李正在家中休息,接到某旅行社一个朋友电话,说自己带的一个旅行团19人,由于去机场路上塞车误了飞机时间,请他帮忙转签一下机票。小李平时为人热情,随即赶到机场签票处,在与机场方面协调后,确定15日航班有空座的情况下,为18位旅客办理了机票转签手续。

  可不想第二天就被航空公司营业部发现了,认为私自为朋友办事,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小李写书面检讨书。小李不想将事情闹大,随即答应了他们。此后彼此似乎相安无事。

  小李是1998年8月被航空公司录用的,到了2006年7月又到了签合同时候。在7月31日,小李与航空公司又续签了一份合同,期限是2006年8月1日到2007年7月31日。

  遭到解聘 申请仲裁

  然而就在新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也就是2006年8月1日,航空公司告诉他,他被解聘了。公司送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这对小李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小李想,刚和公司续了一年的合同,偏偏在这个时候要和我解约,当初为什么要续约呢?2006年8月31日,小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公司违规。航空公司不服,2006年11月起诉到南京白下法院。航空公司营业部提出:“团队误机发生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客票作废,票款不退。”因此小李这样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另一架飞机上的18张票无法再卖,损失近2万元。而且小李的检讨书中也写道:“直接给航空收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浪费了销售部门的辛勤成果,造成恶劣影响。”

  而小李则提出,当时旅客情绪激动,他这样做也是为了化解矛盾,是从公司的长远利益考虑。而且单位开除他的理由是“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实际他根本没有收取任何钱财,公司这样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更重要的是,2006年7月31日才签订了合同,第二天就开除他,理由竟是7月31日合同中的约定,根本没有道理。

  被判赔偿 公司不服

  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7月31日签订的合同对7月15日发生的事没有约束力,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李收取了贿赂,因此航空公司的解约行为属于单方面违约,应向小李赔偿违约金。因小李每月工资为6000余元,小李提出按每月6000元计算,法院判定:航空公司赔偿小李违约金7.2万元,另外还有4.8元的经济补偿金。

  航空公司营业部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案例2

  为开除职工 竟伪造签名


  曲某是南京溧水人,在某铸铁厂上班,1998年9月1日,曲某与他人一同承包铸铁厂供油门市部,约定承包期为三年,承包期间曲某仍属铸铁厂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曲某承担,但由铸铁厂代交,若到期不继续承包,则回厂上班。

  到了2004年12月份,曲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突然得知单位已和他解除劳动关系。曲某大吃一惊,认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太不“仗义”。当他到单位询问时,更蹊跷的事发生了。原来单位2003年11月份与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单位连续亏损。曲某努力回忆是什么时候签的合同,可就是想不起来。2005年1月,曲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出来后,由于铸铁厂不服,遂起诉到溧水法院。

  铸铁厂认为,这份合同曲某是知道的,因上面有曲某签名。而且2003年签订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曲某2005年1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

  但曲某提出,他是2004年底才知道自己被“开除”的,在此之前他没有收到单位任何通知,因此2005年1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更重要的是,那签名是铸铁厂暗箱操作的。经法院委托公安局进行物证鉴定,铸铁厂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某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溧水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能成立,双方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且其“单位连续亏损严重”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充分。法院判决铸铁厂应向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近日,经过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怀孕就减薪 女子怒起诉


  小宇是南京江宁人,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江宁一家公司担任文秘工作,公司领导十分欣赏小宇的工作能力,2004年工资涨到2200元,同时担任一定的管理工作。2006年8月小宇怀孕了,令她不解的是,到11月份,她在公司的工作量减少了,工资也少了700元。更令她气愤的是,当她认真计算自己工资时发现,公司拖欠了她的加班费和通讯补贴,因为每周工作6天,有时还要上夜班,公司从来没有说法,所有费用加起来竟有5万多元。由于与公司协商不成,小宇将公司告到江宁法院。在法庭上,公司振振有词,认为小宇怀孕了,减少了工作量,工资当然要减少;而且小宇来上班时公司就和她明说:每周工作6天,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夜班费。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公司因小宇怀孕而扣除工资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公司并没有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注明一周工作6天,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宇工资与加班费合计3万余元。

  ■律师支招

  白领也是弱势“打工仔”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认为,从“白领阶层”来讲,虽然他们看起来工资较高,令人羡慕,但实际上他们加班不断,过于辛苦,而单位认为已经付给他们比一般人员高的薪水,而不顾及劳动法规。因此“白领阶层”与单位签订合同时也不可大意,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注明上班时间、服务年限、工资等。从单位来讲,因为“白领阶层”大都是单位的精英,所涉及的单位秘密也较多,所以在与他们签订合同时也应当给予他们一定的约束。

  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认为,因为“白领阶层”在单位中地位较高,因此有时上班时间不固定,不论是加班还是旷工,往往没有一定的规定,由此也往往引发纠纷。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有特别的约定。两名律师都表示,“白领阶层”其实是高级打工仔,和单位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不能被薪水较高这个假象所迷惑,一旦对簿公堂,和普通职工打官司并无区别。最终还是要依据劳动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无论哪一方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通讯员 江研 朱道海  实习生 江婕云 史海峰  记者 杨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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