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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1-15 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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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从1992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开展了公民境外就业服务的试点工作。目前,经过试点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陆续获准正式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提高境外就业服务质量,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总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的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并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就业服务活动被批准的境外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遵照劳动部《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下列业务(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三)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四)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五)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协助其办理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手续(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所需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七)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失业保险(八)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九)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十)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回国提供服务(十一)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中,不得委托或通过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以及个人进行境外就业人员的招聘或介绍活动四、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以服务为宗旨,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造成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五、境外就业人员凭经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境外就业合同广西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境。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颁发出入境证件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并吊销《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七、对以境外就业服务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1·劳动部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名单2·《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劳动部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附件1劳动部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名单1、北京市境外就业服务中心2、天津市劳动局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3、河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4、山西省职业介绍中心劳务合作部5、辽宁省境外职业介绍所6、沈阳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7、辽宁省大连市境外职业介绍所8、大连市开发区境外就业工作部9、吉林省境外职业介绍所10、长春市境外职业介绍所11、黑龙江省劳动厅境外就业介绍所12、哈尔滨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13、上海境外就业介绍所14、江苏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15、浙江省境外就业介绍所16、宁波市境外就业介绍所17、安徽省境外就业介绍所18、福建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19、江西省境外就业介绍所20、南昌市境外就业介绍所21、山东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22、青岛市境外职业介绍所23、河南省劳动厅职业介绍所24、湖北省劳动厅境外职业介绍所25、武汉市劳动局境外就业介绍所26、广东省劳动服务公司境外就业部27、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境外就业服务气氛28、海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29、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就业介绍所30、贵州省职业介绍所31、云南省境外就业介绍所32、陕西省境外就业介绍所33、西安市境外职业介绍所34、甘肃省就业服务局境外就业部35、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36、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境外就业介绍所37、中国四达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劳部发[1996]235号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报废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五、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八、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加以规范。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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