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友杏
  • 手机:13595853334
  • 邮箱:1397876316@qq.com
  • 证号:15202201210238034
  • 律所: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胜境大道505号工行大厦四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民商事裁判解析> 浅析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浅析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7-22 09:07:24

分享到:0

  导读:我国现行《公司法》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注重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组织机构的作用,忽略法院在公司组织机构不能发挥作用时的补救作用,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市场交易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拟就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的司法解散、清算问题作简单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及未来的司法解释有所裨益。

一、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实践中,公司常常会陷入不生不死的停滞状态,既无法依公司或出资者的意愿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我们称之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通常表现有三种情形:其一,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虽然二者均属于资合公司,但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的发展目标而投资于共同的事业,一旦失去了信任的基础,或股东间、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导致公司运行受阻,严重的甚至会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无法对公司重要事务形成决议,公司职能部门陷于瘫痪,公司运行停滞。这种情况下,股东虽然有权利向股东大会提出解散方案,但如果股东大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双方意见相对峙时,公司就无法依照《公司法》关于任意解散的规定终止其法人资格。其二,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程度,但公司有显著困难,如财务陷于困境,业务不易开展;或者公司意外遭受重大损害,如果继续经营,必然耗费巨大,得不偿失。此时,若股东大会不能形成决议解散公司,公司也将陷入僵局,公司的植物人状态必定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清偿能力的降低,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不能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如果公司僵局的状况持续下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公司内部的矛盾,都极可能转化为社会矛盾,并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其三,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因此消灭,尚需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却无法组成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后,由于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无法清算下去,形成久算不清的局面时,公司也将因无法终止法人资格而陷于僵局,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将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根据法院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的原则,公司陷入僵局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财产时,法院应当作出适当的裁判,但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法官往往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难以裁判,即使作出裁判,也是五花八门。对此,国外立法大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解散、清算制度,在公司组织机构运转受阻时,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财产。

  二、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立法例及我国立法现状

  司法解散、清算制度,又称裁判解散、清算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解散公司、指定公司清算,从而使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制度。根据立法传统、司法理念和国情不同,各国法律就司法解散、清算制度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

  (一)关于法院介入公司解散的立法例

  关于公司解散的含义,有广义上的解散和狭义上解散之分。广义上的解散包括强制解散和任意解散,如日本商法、韩国商法均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公司存在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发生;全体股东同意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股东仅为1人;公司破产;命令解散的裁判(日本商法第94条)。狭义上解散,是指任意解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的“解散”,就是狭义上的解散。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情形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台湾商法基本也是采狭义上的解散。可见,各国立法关于公司解散的具体含义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态度。

  司法解散,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私权活动的一种形式,但纵观国外立法,法院介入公司解散并不局限于司法解散的形式。根据法院介入公司解散程序的形式和程度不同,各国立法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介入,一类是消极介入。日本法院介入公司解散程序有两种形式,一是命令解散,法院通过这种形式积极介入解散程序,其实质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解散公司;一是裁决解散,即司法解散,通过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依当事人申请介入公司解散程序。日本商法规定,法院为维护公共利益,认为不应当允许公司存在时,可依法务大臣、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解散公司。具体情形有:为达非法目的而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1年内无正当事由不开业或者歇业1年以上;执行股东或董事,不顾法务大臣的书面警告,继续或者反复实施超越或者滥用法令或者章程规定的公司权限,或者违反刑法的行为(日本商法第58条)。日本法院的裁决解散适用于:1、公司在业务执行中遭遇显著困难,已经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时;2、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存续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日本立法对于法院介入解散程序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命令解散将上些行政处罚权交由法院行使,加大了法院介入解散程序的力度,司法解散的事由中所谓的“显著困难”、“显著失当”,最终都是由法院决定,也体现了法院积极介入的一面。韩国商法规定与日本商法相同。

  传统上,台湾民法属于大陆法系,且多沿袭日本、德国立法例,但法院介入公司解散方面,台湾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将上述日本法院的权利赋予给行政机关,直接由主管机关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解散。理由是法院命令解散手续烦琐,旷费时日,而行政权力在执行中更为直接、有力,如果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其仍不解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直接撤销登记。台湾商法也规定了司法解散,其范围与日本商法规定的裁决解散范围基本一致。台湾法院裁定解散的原因,是在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法院可根据股东的申请,在征询中央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意见,并通知公司提出答辩后,裁定解散。可见,虽然台湾法院所拥有的权力范围受限,但其自由裁量权是相当大的,只要中央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向法院出具意见,供法院参考即可,并不受征询意见的限制。

  法国民商法中法院介入解散程序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应一位参股人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法院宣判公司提前解散,尤其在某一参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参股人之间不和,致公司无法营运的情况下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2、公司的全部股份汇集于一人1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2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7人以下达1年以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法院宣告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外);3、法院做了命令进行裁判清算或转让公司全部的判决生效时;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公司资本的一半,未能提议召开股东会决议是否解散或股东会不能有效进行审议的情况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相对于日本法,法国法关于法院介入解散程序的条件更为客观,可谓是消极介入。

  (二)法院介入清算程序的立法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院介入清算程序制度因立法原则不同而规定相异。法国公司法对于依公司章程进行的普通清算程序未规定司法权的介入,而日本商法、韩国公司法和德国商法均规定在普通清算中,法院可依利害关系申请任免清算人。此外,法国公司法和日本商法均明确规定了司法清算制度,即裁决清算制度,不同的是,法国法采取的原则是有困难即有法院救济的原则,几乎在每个环节都设置了法院救济的屏障;日本立法则采取重点介入原则,主要在特别清算程序的提起和重要事项的处分权方面体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介入。台湾立法对于法院介入则采取了监督的形式,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更为超然、被动。

  (三)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只明确规定了依法被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两类法定解散,前者属于行政机关命令解散,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后者属于法院裁决解散。《公司法》关于责令关闭公司、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也属于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可见,我国尚未确立破产以外的司法解散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任意解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法院将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打破公司僵局,稳定社会秩序。

  关于清算制度,我国立法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启动上存在漏洞。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自然进入清算程序,由主管部门或股东等组成的清算组进行。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公司法》第191条仅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却没有规定股东的相关权利。

  2、对于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地位、职责规定不明确。无论是在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情形下,都应成立清算组,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身份没有加以区别,也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意见》和《公司法》都有关于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该主管机关应当是拥有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如工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在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业、吊销或撤销的情况下,应当由实施处罚的主管机关组织清算。但是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具体如何清算,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如果主管机关怠于清算,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什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相应规定。

电话联系

  • 13595853334
  • 0858-81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