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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代理起纷争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11-18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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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长期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一直还比较顺利,然而,20051124日,车辆却在浙江省长兴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了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裴某与时任某公司法律顾问的涂某(不是律师)签定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裴某委托涂某全权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代理费用在案结后由双方协商给付,办案费用(差旅费等)限2500元,由裴某支付。

接受委托后,涂某多次往返于浙江省长兴县交警大队、长兴县人民法院,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及诉讼,最终以法院作出判决书结案,为此,涂某共花去差旅费、邮寄费等共计3185元。本想到案件结束后,委托人裴某会如约支付代理费及办案费用,但裴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付相关费用,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涂某一纸诉状,将委托人裴某起诉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裴某支付其为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代理所垫付的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裴某与涂某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但涂某作为个人代理收取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其为处理委托事务支付的费用,委托人裴某应于承担,因双方对办案费用限额有约定,故裴某应依约给付涂某垫付费用2500元。

2007525日,法院依法判决裴某给付涂某代理活动垫付的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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