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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1-15 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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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列》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含斗门县)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临时工 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含市外在市内办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来的建筑、运输队伍和其他驻珠企业 临时工是指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政策规定,做好各项劳动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切实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临时工的招用和辞退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到劳动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临时工,城镇待业人员凭《待业证》或《待业职工证》,农渔村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站)出具的证明报名应招 招用本省其他市县的临时工,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同意,用人单位凭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珠海市招用劳动力证明书》到指定招收地的劳动部门联系招收 招用外省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先向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招用省外工人审批表》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县劳动局(区属单位报区劳动局、科加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核,转报省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到外省招收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进单位,必须在五天内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领取临时劳动合同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公安部门凭《劳动手册》或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的《临时工登记表》以及《边境通行证》办理《暂住证》 第六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在市内就地招用无《劳动手册》或《珠海市临时工介绍信》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张贴招工广告须经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张贴广告手续;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广播招工广告的,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同意 第八条?用人单位收取招工报名费,必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所属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核后才能收取。实行招工考试或操作考核的,可收取每人三元以下的报名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临时工的押金和扣留临时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应发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临时工无偿投资本企业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的当月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印制),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经双方同意,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未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单方或双方擅自变更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年,期满后继续留用的须经劳动部门同意并办理续约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应将其送回原接收地,并在当月内(月底终止、解除的在下月上旬内)持《劳动手册》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作临时工使用 从市外招用的合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任何单位不得再招用 第十三条?临时工在市区内转换工作单位须经原用人单位同意,持《劳动手册》和接收单位证明,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工作满三个月仍继续使用并符合招工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必须为其办理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和市外城镇人口的临时工,在一个单位按合同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的少数生产骨干、技术业务人员,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现突出者,经市劳动局批准,可转为合同制工人,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我市农转非招工指标内办理;属城镇(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凭市劳动局招工文件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转手续 第十六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辞职 (一)人身权利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临时工安全和健康的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外,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均应提前半个月向对方提出 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双方同时应结清该交、该付的工资或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第十六条的规定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有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临时工应依合同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临时工依第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发给补助费 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计算 工作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年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临时工实行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正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月休息时间不少于两天 加班加点超过上述限度的,应征得临时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 临时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与本市同工种、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条?实行按日计酬的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工种繁简程度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工资标准,但日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日平均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计件定额、计件工价应向临时工公布。用人单位应以每月出勤二十五天半、每天工作八小时确定计件定额,核定计件工价应以不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加班加占工资计发办法 (一)国家法定节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共七天)以及每天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加班加点的,按本人正常出勤的当月或上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百分之二百计发 (二)前项规定以外时间加班或加点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 用人单位停工,临时工待工期间的工资按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前,必须填写《珠海市临时工人工资表》报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核,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作为支付临时工工资的记帐凭证,并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交纳用工调配费,开户银行凭劳动服务公司发出的《珠海市临时工工资发放通知书》支付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向工人公布。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的损失 第四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临时工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国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后,改按市府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临时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内不发工资、补贴。停工医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予辞退 (二)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不足半年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半月,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下同)百分之五十计发。逾期未痊愈的应予辞退,并一次性发给本人一个半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半年的,停工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五十计发。逾期未痊愈的应予辞退,并一次性发给本人三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费的报销办法,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临时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市、县(区)上年度月人平均工资额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两个月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临时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继续留用的,从第二年起,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少于十五天,不发工资、补贴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晚婚假十三天),丧假三天(限于直系新属死亡),假期内不发工资、补贴 (三)临时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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