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友杏
  • 手机:13595853334
  • 邮箱:1397876316@qq.com
  • 证号:15202201210238034
  • 律所: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胜境大道505号工行大厦四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解析> 斌余杀人案轰动效应的反思

斌余杀人案轰动效应的反思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23-03-16 18:03:35

分享到:0
王斌余故意杀人案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死刑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效应,法律界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尤其是枪下留人的呼声很高.我的老同学武绍智律师还表示:愿意无偿为王斌余作二审辩护,并简要说明了辩护观点.更多的网友还表现出了特别的热情和关注,民情民意与法律判决出现了极大的反差.这不禁使我们疑惑:法律究竟怎么了? 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王斌余之所以杀人,缘于没有及时拿到劳动报酬.起初,王斌余也是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但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及时受理,法院的诉讼程序又不能使他及时得到保护,尽管调解了,但五天之内他又没有了安身之处,血案终于发生了.从本案中我们能不能反思一下我国的劳动保护机制呢?换句话说,能不能从多种渠道及时快捷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我认为,这不仅是可以,而且也是可行的. 第一,劳动仲裁部门制定出简便易行的措施,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并且一裁终局,人民法院仅在执行时负有审查权,沿用<仲裁法>>的审理模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废弃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力度,对于劳动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赋予其对拖欠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资金的扣押,冻结和划拨权,明确和加强处罚权. 第三,在人民法院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限定审理时限,实行快捷简便易行的简易审判模式,并且在诉讼费的收取,执行的力度等方面给予倾斜. 当然,这一切都只能是权宜之计,必须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杀人者为什么会受到同情 王斌余连续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却不仅没有人痛恨,反而得到很多人的同情?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于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的地位和处境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其弱势地位已经成为公认的和不争的事实,迎合了中国固有的扶弱济困,同情弱者的人文背景. 第二,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一部分新兴的企业主们,没有能够正确处理老板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激化了本是平等的劳资矛盾,致使"杀富济贫"的理念有了存在的土壤和环境. 第三,法律知识的普及没有深入人心,在是非原则问题上不是用法律标准评判,而是更多的以情绪和直感下结论. 第四,舆论媒体的引导,特别是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人云亦云,造成广大授众的错觉,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效应. 第五,正面宣传的缺乏,特别是仅报道判决结果而没有说明判决理由,法律专家们也没有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评价和引导,无言和沉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公众的情绪化. 受害者真的该死吗? 本案中,死者吴新国是包工头,如果说他应该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吴华,苏文才,苏志刚,甚至一个柔弱的妇女苏香兰也该死该伤吗?我们能不能多考虑一下案件的具体情节呢? 第一,王斌余是在有关部门刚刚调解以后,仅仅因为没有住处而找老板借钱时,双方发生了矛盾就实施杀人行为的.很显然,对方并无防备,否则,不可能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王斌余是有备而来的,因为他带的刀子本身说明了问题. 第二,本案中王斌余的情况不能说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更谈不上激愤或义愤.现实生活里,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没有矛盾,如果谁都以自己受了一点委屈而动辄杀人或伤人,那么我们大家都不再会有安全感,社会就会因此而失去安宁和稳定. 第三,以人为本是我们的社会应当信守的宗旨和理念,而这个理念是针对所有人的.应该说,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是人们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对生命而言,人应当而且必须忍受所有的情绪.连王斌余自己都认识到:他的行为害了几个家庭,他不应该杀人.这实际上也一种悔恨. 第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他们也许有过错,但还罪不该死.他们也有父母儿女,也有亲人朋友,面对一俱俱尸体和受伤的亲人,他们的家人该说些什么?我们又该说些什么?我们从大字不识几个的王斌余的老父亲嘴里听到了这么一句话:"按国法处理吧",我身感欣慰,因为法律是神圣的. 第五,公众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这其中既有对现实生活中某些体制上的欠缺的不满,也有一种感情上非常无奈和无助的宣泄,但谁也不会主张"自由复仇"的原始社会的法律模式再现,大家都希望公权力的加强和社会的和谐有序.这恐怕是广大朋友的真正愿望. 王斌余留命的隐患 如果按许多朋友的想法,对连杀四人和重伤一人的王斌余网开一面,枪下留人,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第一,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借口,是不是都能够以义愤或激愤处之?本案中,包工头仅仅是没有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放民工工资,就招致杀身之祸,还有什么理由不能杀人的呢?所以,王斌余的主观恶性不能说不大, 第二,王斌余事先准备了凶器,并且还承认自己也不准备活了,表明主观故意是杀人无异.而且杀人过程中没有放过任何人,连劝架的也杀,不计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所谓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观点是值得 商榷的.既然如此,这就与义愤或激愤没有丝毫相同之处. 第三,王斌余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果特别严重.这种特大恶性案件如果不依法严惩,社会的安定将无从谈起,死刑制度真正要寿终正寝了. 第四,王斌余虽然自首,但这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适用.而对于本案,没有适用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条件. 第五,评判一个案件的判决正确与否,既要看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具体事实,更要把握社会效果.如果仅仅强调弱者的理由,片面看待甚至放大社会的不公平,离开法律准绳判断是非,法律将不复存在,法制就会被破坏,人治就会取代法治,其结果是害人害己害国家,贻害无穷.

电话联系

  • 13595853334
  • 0858-81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