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友杏
  • 手机:13595853334
  • 邮箱:1397876316@qq.com
  • 证号:15202201210238034
  • 律所: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胜境大道505号工行大厦四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常用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21-05-08 14:05:10

分享到:0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一、遗产继承

(一)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

1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的一般应当均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能力或有条件扶养而不扶养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婚姻家庭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

夫妻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

(二)离婚

离婚的方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起诉离婚

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劈裂的情形。

(三)夫妻一方出轨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只有在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情形下,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电话联系

  • 13595853334
  • 0858-81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