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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三亚丹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10-08 0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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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发生管理纠纷应该怎么办?下面,希望对大家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有所帮助。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丹州小区D319栋503房。

  委托代理人邓安安,男,34岁,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崔广梅,女,46岁,住三亚市丹州小区C1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X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丹州小区商业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于贤,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三亚X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邓安安、崔广梅,被上诉人X州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于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1月18日,X州物业公司与丹州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X州物业公司对丹州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仍由X州物业公司继续管理。2003年2月26日,三亚市物价局向X州物业公司作出三价字[2003]39号《关于重新核定三亚丹州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综合物业管理纯生活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82元。因部分业主质疑X州物业公司继续管理丹州小区的合法性,2003年8月4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丹州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权益受损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为确保小区物业管理的延续性,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前,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仍由X州物业公司管理。2004年4月 13日,业主委员会向X州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终止X州物业公司对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并移交物业管理权。4月30 日,X州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决定于2004年5月1日起中止对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供水、供电服务终止。5月1日,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处,招聘人员管理丹州小区。由于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管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X州物业公司于同年 6月7日公告恢复对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主动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降为每平方米0.4元,但遭到丹州小区业主拒绝进入管理。7月4日业主委员会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解决丹州小区目前物业管理问题的意见》,提出在新的业主大会召开之前,暂时由X州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管理处同时停止运作。7月8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三亚丹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意见的复函》,指出:切实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确保小区管理正常运作。之后,X州物业公司恢复管理。自2004 年1月至2005年2月,王某尚欠水费426.60元,电费1178.15元,物业管理费583.94元(不含2004年5、6月份)。X州物业公司于2005年3月底停止了对丹州小区的物业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X州物业公司系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法人,并取得了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依法具备从事物业管理资格,因此,X州物业公司对丹州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及水电费的合法性本院确认。虽然X州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但为确保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在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前,X州物业公司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该小区进行过渡性管理并无不当。X州物业公司事实上也为丹州小区业主提供水电及物业服务。X州物业公司在该期间已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某应当支付该段期间的电费1178.15元,水费426.60元,物业服务费583.94元。因X州物业公司实际未提供2004年5、6月份的服务,诉求王某支付5、6月份的物业服务费,不予支持。关于提高收费价格多收业主电费一节,X州物业公司的收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查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王某以三亚供电公司及三亚房管代管处已收水电费而拒交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王某否认X州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台帐,但是王某未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X州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X州物业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物业服务费583.94元(不含5、6月份服务费),水费426.60元,电费1178.15元。案件受理费90元,由X州物业公司承担18元,王某承担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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