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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时效

来源:盘县律师   网址:http://www.pxlawxs.com/   时间:2016-07-22 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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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想问一下工程款的结算单是05年12月末作的,那么诉讼时效是否是两年

    答:自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起两年。

    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

    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关于时效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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